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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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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蕭舜文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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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雅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蕭舜文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原告蕭敦厚與謝省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蕭舜文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子惠

 

  • 發布日期:111-07-12
  • 更新日期:111-07-1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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