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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3號PHAN THI HANH(中文名:潘氏幸)、NGUYEN VAN CONG(中文名:阮文功)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蓮111訴233字第111001574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PHAN THI HANH(中文名:潘氏幸)、N
GUYEN VAN CONG(中文名:阮文功)之刑事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
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訴字第233號LE TIEN LUC(越南籍:中
文名:黎進力)、TRAN VAN HAI(越南籍:中文名:
陳文海)傷害等案件。
二、應送達PHAN THI HANH(中文名:潘氏幸)、NGUYEN VA
N CONG(中文名:阮文功) 之刑事裁定一件,現由本
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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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7-11
- 更新日期:111-07-1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