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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員小字第152號李艷飛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員簡毓民速111年度員小字第152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艷飛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員小字第152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12時整,在本院民事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葉春涼
- 發布日期:111-07-06
- 更新日期:111-07-0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