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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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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370號TRAN NGOC QUANG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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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彰刑梅111毒聲字第37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TRAN NGOC QUANG之裁定正本。
依據: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1年度毒聲字第370號聲請觀察勒戒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
書記官:潘佳欣
附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聲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NGOC QUANG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1年度毒偵字第225號、111年度聲觀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RAN NGOC QUANG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股       別:梅股

  • 發布日期:111-07-06
  • 更新日期:111-07-0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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