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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153號王雯雯之裁定正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治110年度家親聲字第15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雯雯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親聲字第153號顏義鍠與王雯雯間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王雯雯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顏○○(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書記官 姚怡蕙
- 發布日期:111-07-06
- 更新日期:111-07-0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