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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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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73號鄧文宣(DANG VAN TUYEN)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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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1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子111年度訴字第473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鄧文宣(DANG VAN  TUYEN)之刑事判決及刑事裁定各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訴字第473號DANG NGOC TAM(越南籍:中文姓名:鄧玉心)妨害自由案件。
二、應送達DANG NGOC TAM(越南籍:中文姓名:鄧玉心)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各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羅婉嘉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ANG NGOC TAM(越南籍:中文姓名:鄧玉心)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912號、111年偵字第5865號),因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DANG NGOC TAM(越南籍:中文姓名:鄧玉心)共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   實(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 發布日期:111-11-15
  • 更新日期:111-11-1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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