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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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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簡上字第2號莊幸宜之言詞辯論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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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勇108年度家簡上字第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莊幸宜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8年度家簡上字第2號莊松五與莊松利、洪淑蟾即洪莊準之承受訴訟人、洪進晃即洪莊準之承受訴訟人、洪進昇即洪莊準之承受訴訟人、洪珠鑾即洪莊準之承受訴訟人、洪文復即洪莊準之承受訴訟人、洪馹駿即洪莊準之承受訴訟人、洪紫瓊即洪莊準之承受訴訟人、洪碩聰即洪莊準之承受訴訟人、莊典男即莊松府繼承人、莊美英即莊松府繼承人、莊富欽即莊松府繼承人、莊世享即莊松府繼承人、莊劉時即莊松嶽繼承人、莊世堂即莊松嶽繼承人、莊美金即莊松嶽繼承人、莊世朗即莊松嶽繼承人、莊美眞即莊松學繼承人、張值菘即張莊月娥繼承人、張涴鈞即張莊月娥繼承人、張雅婷即張莊月娥繼承人、張竣傑即張莊月娥繼承人、張瑋薇即張莊月娥繼承人、張振家即張莊月娥繼承人、張尹涵即張莊月娥繼承人、莊倖如即莊松學繼承人、莊倖芬即莊松學繼承人、莊幸玟即莊松學繼承人、莊幸宜即莊松學繼承人、莊美珊即莊松學繼承人、莊啟華即莊松學繼承人、余莊月里、莊月嬌間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莊幸宜得於庭期前上班日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15時整,在本院第31法庭(法院地址: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二段1號)行言詞辯論庭,被上訴人莊幸宜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呂怡萱
 

  • 發布日期:111-06-27
  • 更新日期:111-06-2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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