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246號被告LE VAN PHUC(中文名:黎文福)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梅111毒聲字第246字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LE VAN PHUC(中文名:黎文福)之刑事裁定共2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毒聲字第246號被告LE VAN PHUC(中文名:黎文福)聲請觀察勒戒案件。
二、應送達被告LE VAN PHUC(中文名:黎文福)之決、刑事裁定共2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 發布日期:111-06-27
  • 更新日期:111-06-2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