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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246號被告LE VAN PHUC(中文名:黎文福)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梅111毒聲字第246字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LE VAN PHUC(中文名:黎文福)之刑事裁定共2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毒聲字第246號被告LE VAN PHUC(中文名:黎文福)聲請觀察勒戒案件。
二、應送達被告LE VAN PHUC(中文名:黎文福)之決、刑事裁定共2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 發布日期:111-06-27
- 更新日期:111-06-2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