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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4號林渥人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陸月貳拾肆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愛109年度訴字第44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4號原告陳威成與被告林渥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林渥人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渥人得隨時來
院領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4號
原 告 陳威成 住彰化縣員林市三多里永興街126號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被 告 林渥人 住臺中市潭子區頭張路一段117巷48號
(遷出國外)
居17440 Willow Ridge Dr. Northvill
e, MI 48167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林陳雪、林永添、林郁訓、林麗華、林麗瑛、林麗香、鄭淑惠、林渥人應就林
鴻材所遺坐落彰化縣線西鄉頂庄段366、367、378、379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
45822分之630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洪樹在、洪一凡、洪嘉琪、洪若綝、洪婉萍、洪亞萱、劉欣欣、薛洪阿玉、黃
錦源、黃瑞源、黃麗玉、黃月嬌應就洪宗復所遺坐落彰化縣線西鄉頂庄段366地號
土地應有部分45822分之1220辦理繼承登記。
三、如附表一所示之共有人所共有之坐落彰化縣線西鄉頂庄段366、367地號土地合併分
割為如附表一、如附圖一所示。
四、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共有人所共有之坐落彰化縣線西鄉頂庄段378、379地號土地分
割為如附表二、三、如附圖三所示,並依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補償。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五「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件:
一、附表一:被告曾壽西方案分割表(366、367土地)。
二、附表二:被告黃森鐘方案分割表(378土地)。
三、附表三:被告黃森鐘方案分割表(379土地)。
四、附表四:被告黃森鐘方案金額配賦表(378、379土地)。
五、附表五:各共有人應有部分面積表。
六、附圖一: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111年1月25日和土測字第172號土地複丈成果圖。
七、附圖二: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110年5月28日和土測字第763號土地複丈成果圖。
八、附圖三: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110年10月29日和土測字第1512號土地複丈成果
圖。
- 發布日期:111-06-24
- 更新日期:111-06-2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