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11號被告許元興(更名:許兆洋)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111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瑞110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11號原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與被告許元興(更名:許兆洋)、被告顏精華間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許元興(更名:許兆洋)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元興(更名:許兆洋)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原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訴訟代理人 黃映慈
陳瑞元
被 告 許兆洋(原名許元興)
顏精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7年度原重附民字第2號),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90,317元,及自民國107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函 稿 代 碼:E012-0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1-06-22
- 更新日期:111-06-2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