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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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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11號被告許元興(更名:許兆洋)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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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111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瑞110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11號原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與被告許元興(更名:許兆洋)、被告顏精華間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許元興(更名:許兆洋)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元興(更名:許兆洋)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原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訴訟代理人 黃映慈
陳瑞元
被   告 許兆洋(原名許元興)
顏精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7年度原重附民字第2號),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90,317元,及自民國107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函 稿 代 碼:E012-0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1-06-22
  • 更新日期:111-06-2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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