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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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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35號何柏林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陳述意見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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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雅110年度婚字第1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即相對人何柏林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陳述意見狀繕本、民事陳述意見(二)狀繕本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18號賴宜欣與何柏林間離婚事件、110年度家親聲字第35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陳述意見狀繕本、民事陳述意見(二)狀繕本各 1 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即相對人何柏林得於庭期前上班日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32法庭(法院地址: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二段1號)行言詞辯論庭,被告即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子惠
 

  • 發布日期:111-06-22
  • 更新日期:111-06-2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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