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924號CHOKCHAI PANYA(中文名:邦亞)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子111年度簡字第924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CHOKCHAI PANYA(中文名:邦亞)之刑事判決及刑事裁定各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簡字第924號許鋭鐘妨害秩序案件。
二、應送達CHOKCHAI PANYA(中文名:邦亞)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各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羅婉嘉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9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鋭鐘 男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撤緩少連偵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鋭鐘犯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在場助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0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50條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略)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 發布日期:111-06-22
- 更新日期:111-06-2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