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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30號李檀娜(即李茂松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陸月廿壹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信107年度訴字第730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檀娜(即李茂松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7年度訴字第73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盛輝
- 發布日期:111-06-22
- 更新日期:111-06-2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