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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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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50號黎氏艷媚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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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秀110年度婚字第150號、110年度家婚聲字第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黎氏艷媚(LE THI DIEM MY)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150號、110年度家婚聲字第7號陳振裕與黎氏艷媚(LE THI DIEM MY)間離婚、請求履行同居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黎氏艷媚(LE THI DIEM MY)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楊憶欣

  • 發布日期:111-06-21
  • 更新日期:111-06-2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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