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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63號LUC BINH MINH(中文姓名:路平明)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水111單禁沒163字第111001355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LUC BINH MINH(中文姓名:路平明)之刑事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63號LUC BINH MINH(中文姓名:路平明)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案件。
二、應送達LUC BINH MINH(中文姓名:路平明)之刑事裁定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63號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UC BINH MINH(越南籍;中文姓名:路平明)
男 西元1998年5月25日生
護照號碼:C9182173號
外來人口統一證號:NC30515670號
住彰化縣彰化市三村路91之6號
(現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南投收容所收容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7號),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零陸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 發布日期:111-06-17
- 更新日期:111-06-1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