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63號李恆佑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陸月拾肆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理110訴1063字第111001329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李恆佑之刑事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訴字第1063號被告李恆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二、應送達被告李恆佑之刑事裁定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即得隨時來院領取(院址設: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二段1號)。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林明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恆佑 (年籍詳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具 保 人 姚寶玉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437、4626、4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姚寶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陸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蘇品樺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 發布日期:111-06-15
- 更新日期:111-06-1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