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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護字第243號PHAM THI TON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儒110年度護字第243號
主旨:公示送達PHAM THI TON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護字第243號彰化縣政府與PHAM THI TON之子間繼續安置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PHAM THI TON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將受安置人110001自民國110年12月9日起繼續安
置3個月。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項珮欣
股 別:儒股
- 發布日期:111-06-06
- 更新日期:111-06-0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