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561號LUONG QUANG NGOC(中文姓名:梁光玉)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伍月拾捌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智111年度交簡字第561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LUONG QUANG NGOC(中文姓名:梁光玉)之刑事簡易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交簡字第561號LUONG QUANG NGOC(中文姓名:梁光玉)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被告LUONG QUANG NGOC(中文姓名:梁光玉)之刑事簡易判決,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判決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UONG QUANG NGOC(中文姓名:梁光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29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LUONG QUANG NGOC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参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 發布日期:111-05-20
- 更新日期:111-05-2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