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36號HOANG ANH VIET(中文名:黃英越:越南籍)之裁定正本1件

字型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伍月拾柒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智111年度撤緩字第3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受刑人HOANG ANH VIET(中文名:黃英越:越南籍)之刑事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撤緩字第36號HOANG ANH VIET(中文名:黃英越:越南籍)聲請撤銷緩刑案件。
二、應送達受刑人HOANG ANH VIET(中文名:黃英越:越南籍)之刑事裁定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HOANG ANH VIET(中文名:黃英越:越南籍)
(於108年12月4日出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HOANG ANH VIET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 發布日期:111-05-20
  • 更新日期:111-05-2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