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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40號TRAN DINH KHIEM(中文姓名:陳庭謙)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定111撤緩字第4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TRAN DINH KHIEM(中文姓名:陳庭謙)之刑事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撤緩字第40號TRAN DINH KHIEM(中文姓名:陳庭謙)聲請撤銷緩刑案件。
二、應送達TRAN DINH KHIEM(中文姓名:陳庭謙)之刑事事裁定一件,現由本院定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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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撤緩40txt
- 發布日期:111-05-18
- 更新日期:111-05-1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