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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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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0號張正杰、張永松、曾木宗、何志鵬、曾倉將、卓楷鈞(即卓麗英之承受訴訟人)之111年5月9日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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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仁110年度訴字第220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正杰、張永松、曾木宗、何志鵬、曾倉將、卓楷鈞(即卓麗英之承受訴訟人)之111年5月9日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22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111年5月9日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曉玟
 

  • 發布日期:111-05-18
  • 更新日期:111-05-1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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