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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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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92號NGUYEN TUAN DUNG(阮俊勇)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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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蘭111年度毒聲字第192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NGUYEN TUAN DUNG(阮俊勇)之刑事判決及刑事裁定各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毒聲字第192號NGUYEN TUAN DUNG(阮俊勇)聲請觀察勒戒案件。
二、應送達NGUYEN TUAN DUNG(阮俊勇)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各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育嫻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UAN DUNG(中文姓名:阮俊勇,越南籍) 
                    男  【民國74年(西元1985)2月24日生】
護照號碼:C0639305號
                    外來人口統一證號:LC30079373號
住彰化縣伸港鄉溪底村興工路36號
居彰化縣伸港鄉定興路167之3號
居彰化縣伸港鄉彰新路7段462之1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28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1年度聲觀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TUAN DUNG(中文姓名:阮俊勇)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 發布日期:111-05-17
  • 更新日期:111-05-1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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