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92號NGUYEN TUAN DUNG(阮俊勇)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蘭111年度毒聲字第192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NGUYEN TUAN DUNG(阮俊勇)之刑事判決及刑事裁定各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毒聲字第192號NGUYEN TUAN DUNG(阮俊勇)聲請觀察勒戒案件。
二、應送達NGUYEN TUAN DUNG(阮俊勇)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各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育嫻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UAN DUNG(中文姓名:阮俊勇,越南籍)
男 【民國74年(西元1985)2月24日生】
護照號碼:C0639305號
外來人口統一證號:LC30079373號
住彰化縣伸港鄉溪底村興工路36號
居彰化縣伸港鄉定興路167之3號
居彰化縣伸港鄉彰新路7段462之1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28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1年度聲觀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TUAN DUNG(中文姓名:阮俊勇)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 發布日期:111-05-17
- 更新日期:111-05-1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