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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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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63號李恆佑之刑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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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伍月玖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理110訴1063字第111001009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李恆佑之刑事傳票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訴字第1063號被告李恆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二、應送達被告李恆佑之刑事傳票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即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院址設: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二段1號)。
三、刑事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6法庭進行訊問程序,應受送達人即被告應按時到場。
四、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林明俊

  • 發布日期:111-05-12
  • 更新日期:111-05-1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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