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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47號尤帥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尤帥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親聲字第47號林怡君與尤帥間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尤帥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尤O(男,民國101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N12****185號)變更姓氏為母姓「林」。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魏巧雯
- 發布日期:111-05-11
- 更新日期:111-05-1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