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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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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本院110年度聲字第71號聲請證據保全事件之澄清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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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本院110年度聲字第71號聲請證據保全事件

之澄清新聞稿

    有關媒體報導本院110年度聲字第71號聲請保全證據事件「鄉公所向地院陳情 田尾怡心園停車場春節前開放有變數」,茲說明理由如下:

一、本院受理保全證據事件,均積極進行,並無延誤情事:

(一)原告詮承營造有限公司與被告彰化縣政府簽訂「城鎮之心工程計畫─田尾迎賓之心營造工程」工程採購契約(下稱系爭工程契約),雙方因為終止契約爭議,原告起訴主張契約終止後,被告尚積欠已施工完成之工程款。因被告另行發包第三人準備續行施工,原告為釐清已施作工程範圍,遂聲請保全證據。

(二)本院於110年9月6日收案後,旋於翌日裁定准予保全證據,將原告已施作完成工程之現況、項目及數量,囑託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為勘驗及鑑定。其後經法官會同鑑定人及兩造勘驗現場,因兩造就鑑定項目有爭執,先後縮減鑑定項目,本院已於110年12月1日依聲請發函減縮鑑定項目,嗣由鑑定單位估算鑑定費用,由原告繳費後,即可定期勘驗、保全已施工現狀。施工現狀保全證據完畢後,即無繼續維持現狀之必要。本院受理聲請後,立即裁定,先後進行勘驗現場、會同兩造整理鑑定項目及囑託鑑定,均無延誤之情形。

二、今日田尾鄉長及鄉民並未到本院進行陳情及抗議,媒體報導顯有錯誤:

(一)本院證據保全裁定,僅於鑑定範圍內,命維持原告主張已施作工程的現況,並未禁止民眾進入或使用園區其他區域。怡心園及相關園區,非本院裁定所維持現狀範圍,若有遭人圈圍致無法進入之情形,均與本件保全證據事件無關。被告彰化縣政府應以當事人身分,具狀向法院陳明及請求,或以公權力排除阻礙,維護鄉民公眾通行權利。

(二)本院院長獲悉鄉長及鄉民將有陳抗活動,於昨日下午以「與民有約」方式接見鄉長及主任秘書,詳細解釋相關法律程序及上述本院裁定效力及保全程序進行內容,其等瞭解真實情形後,取消今日至本院之陳抗活動。媒體報導渠等今日至本院陳情抗議,與事實不符,顯屬錯誤。

(三)本件純屬民事事件,彰化縣政府與承包商之履約爭議,導致工程延宕,與本件保全證據事件無涉。如有任何請求,應循民事程序,依法向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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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12-16
  • 更新日期:110-12-1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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