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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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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本院判決彰化辛姓男子車禍撞毀藍寶堅尼僅賠償8萬8仟250元澄清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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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本院判決彰化辛姓男子車禍撞毀藍寶堅尼僅賠償8萬8仟250元澄清新聞稿 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17號判決理由說明如下:

一、 本案原告僅請求賠償新台幣(下同)105萬元,並非1688萬元:被告辛姓男子與原告吳男發生車禍,造成原告所有藍寶堅尼左半部車頭毀壞,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修車費用為105萬元。

二、 本案受損者為近13年之車輛,依法應計算折舊:本院法官審理後,認為修車費用中零件費用91萬5,000元,依法律規定需計算折舊。因該車輛為民國97年3月出廠,距離車禍發生時已近13年,依據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折舊後僅能請求10分之1零件修理費用9萬1,500元,另加計原告支出不必折舊之工資3萬5,000元、烤漆5萬元,損害金額共計17萬6,500元。

三、 本案兩造均有過失,依法應過失相抵:本院判決認定本件車禍雙方均有過失,原告吳男及被告辛男應各負百分之50的肇事責任,依民法第217條規定,過失相抵後,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金額為8萬8,250元。

四、 本院係依法、依證據審判,並無媒體所稱「開佛堂」刻意寬縱之情,原告如不服本件判決損害賠償金額計算內容,仍得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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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10-14
  • 更新日期:110-10-1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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