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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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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本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公共危險案件之澄清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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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本案不適用兒童權利公約」及「法官利用公約減刑」之相關報導與事實不符,本院特別澄清說明如下:

一、兒童權利公約具有我國內國法之性質,自為司法審判之裁判根據。依兒童權利公約第14號一般性意見第28段規定「因家長觸犯法律而受影響的兒童,均必適用兒童最佳利益的原則」,第58段更強調:「對於兒童可能與其父母分開的情況,必須就兒童最佳利益作出評判和確定」,上開規定已經清楚揭示兒童最佳利益為司法審判所應審酌及適用範圍,最高法院111台上字第700號判決、110台上字第280號判決,亦援引上開兒童權利公約一般性意見,將兒童最佳利益作為量刑因子。

二、本件為被告涉嫌毒駕撞死警員之公共危險案件,被告現有一名三歲子女,被告之妻現因另案在監執行,未來進行國民參審時,如何適用及考量兒童最佳利益,有可能成為量刑之爭點,故受命法官於本件準備程序中提出該爭點,讓檢、辯雙方有表達意見及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之機會。又為貫徹合法而充實的集中審理,受命法官亦必須於準備程序中確認與兒童最佳利益的相關證據資料,以供未來集中審理之裁判資料

三、本案檢察官雖於準備程序提出之其他最高法院之判決見解,主張本案不需考量兒童最佳利益。惟所舉判決仍有考量兒童目前生活狀況及是否受照顧等兒童利益事項,並無法推認本案量刑不需考量兒童最佳利益因此就本案之量刑問題,合議庭本於國民法官法之當事人進行原則,基於開放性的態度傾聽檢辯雙方之正反意見,而整理本案的爭點與證據,實際之量刑如何,當然必須等待本案進行審判時,才由職業法官及國民法官共同審酌判斷。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提出該問題,並無任何想要減刑的預斷或企圖影響國民法官之意。

四、綜上所述,依上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所示,合議庭認為兒童最佳利益可能為本案應考慮之量刑因子,本案受命法官進行與兒童最佳利益相關之爭點整理,包含:事實與證據資料釐清整理,及證據調查必要性等事項,均未違反最高法院上開判決意旨。媒體報導引用個人見解稱:「法院似乎仍不理會最高法院作出的法律解釋,依然考慮用兒童權利公約來幫被告減刑。」與事實不符,爰予澄清如上。本院期盼,有關國民參審案件,亟需法界及媒體朋友共同合作,維護國民法官純淨的審判空間,讓素人國民法官不受外界報導影響下,安心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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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9-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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