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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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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院111年度聲羈字第123號新聞報載「彰化法官太離譜!慣竊偷檢方電纜竟要警方開車2小時拿交保金」之澄清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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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聞報載「彰化法官太離譜!慣竊偷檢方電纜

竟要警方開車2小時拿交保金」之澄清新聞稿

新聞要旨:

一、被告王男於111年6月11日因竊取60公尺電纜,經檢察官以有勾串共犯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為由,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考量:被告雖有竊盜前科,然109年出獄後至本件竊盜,並無竊盜犯行,故無反覆實施竊盜之情形,且被告已坦承本件犯行,供出共犯,並無羈押必要,故諭知被告以1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於戶籍地。

二、因疫情嚴峻期間,本件羈押程序採取線上訊問,被告在警察局接受法官訊問。因被告已籌得1萬元保證金,但因被告及家人均已確診,經徵得警方同意後,由警方協助被告取得1萬元辦理交保。

三、本件純屬因在疫情嚴峻期間,且被告及家人確診之特殊情形,法官為兼顧防疫、便民及保障被告人權之需求,於徵得警方同意協助後,所為個案指示,並無媒體報導法官任意指揮警方為被告籌措保證金之情事。

有關媒體報導本院111年度聲羈字第123號王姓男子竊盜案件「彰化法院太離譜!慣竊偷檢方電纜,竟要警方開車2小時拿保釋金」,茲說明理由如下:​

​一、被告自本案回溯三年並無竊盜犯行,且已坦承本件犯行,供出共犯,並無羈押必要,故本院諭知被告以1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於戶籍地:

(一)被告於本案犯案前已有3年未犯竊盜案件,難認即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被告王男雖於101、102及108年間有竊盜前科,但其於109年5月26日因竊盜案件執行完畢出獄後,於本案犯案前即未因再犯其他竊盜案件經偵查或法院判處罪刑,卷內亦無證據顯示被告尚有其餘竊盜案件偵辦中,法官審酌最近一次竊盜犯案時間為108年距離本案犯罪時間111年6月11日已約3年之久,並不足以認定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二)被告就本案坦承犯行,並供出共犯,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性低,未達羈押必要之程度:被告所涉本案竊盜已經坦白承認,並供出其他共犯及清楚交代分工情形,部分共犯也已經到案坦承犯行,故法官認為被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性甚低。
(三)被告罹患新冠肺炎:加上被告當日確診新冠肺炎,並提出診斷書證明,正值發病身體不適,當時正值國內疫情嚴峻之際,看守所為眾多人犯同住一處之封閉場所,為考量防疫之需求,法官綜合以上因素,認為被告所犯並非重罪,又未達需要羈押之程度,於兼顧防疫之情形下,認為本案並無羈押必要,故諭知以1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於戶籍地。

二、本件被告家人已籌得1萬元交保金,但因被告及家人均確診,無法外出到法院辦理交保程序,法官基於防疫、便民之需求,以及人權保障之考量,於徵得警方同意,由警方協助被告拿取交保金辦理交保程序,此純屬個案特殊情況考量,並無媒體所指稱:任意指揮警方為被告籌措保證金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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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A01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羈字第123號澄清新聞稿odt
  • 發布日期:111-08-08
  • 更新日期:111-08-0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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