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新聞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新聞稿
本院109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判決,茲說明判決結論及事實理由摘要如下:
壹、判決結論
如附表所示。
貳、事實摘要
一、公司及人員說明
㈠黃素珍前為冠昇寰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昇公司)之董事長(民國110年1月8日變更為李貴林),李貴林為總經理,温玉文為廠長,綜理廠內製程所有事務;江國宏為業務副理,負責資源化產品之銷售、推廣業務,黃明亮自107年12月起擔任業務人員,負責與下游混凝土業者處接洽並訪場。富晴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富晴公司)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鄭源盛為實際負責人,蘇柏盛為登記負責人。
㈡詹立成為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同開公司)環保部經理,負責同技公司環保業務部門。楊竣崴則為興茂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興茂公司)負責人。
㈢魏博元、林煌盛、張景文均為長信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信公司)之股東,張景文擔任長信公司之董事長、林煌盛擔任總經理、魏博元擔任副董事長;魏博元於108年8月起至案發期間擔任董事長。劉華成為副理,負責公司污泥處理及產品銷售業務。陳鴻傑為廠長,負責指揮公司現場人員污泥處理之製程。
㈣邱錦宗設立舜御有限公司(下稱舜御公司)、宇駿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宇駿公司)、宏宗企業社,僅舜御公司和宏宗企業社領有乙級清除許可文件(許可內容皆不包括貯存場或轉運站)。
二、冠昇、富晴、同開、興茂、長信公司非法清理部分:
㈠犯罪態樣:為節省成本,於所收受之污泥事業廢棄物製程中偷工減料,仍屬事業廢棄物,再委由清除公司或運送公司載運至特定地點貯存、堆置、掩埋、回填,或棄置,有污染環境之虞。
㈡犯罪時間及清運地點:
1.冠昇、富晴公司部分:自107年7月起至同年11月止,均載往宇駿公司二水廠後,由宇駿公司四處丟棄。自107年11月起至108年8月13日止,均載至齊國公司達觀廠。
2.同開、興茂公司部分:106年1月起至108年8月止,均載至臺中齊國達觀廠,自108年11月初起至查獲時止,則載至正和公司。
3.長信公司部分:自107年2月起至同年4月間,先運給宏宗企業社,再轉回填至①彰化縣芳苑鄉漢寶園段土地、②彰化縣芬園鄉清水段土地、③彰化縣花壇鄉灣東段土地。另於106年11月起至108年1月止,運至齊國公司達觀廠。
㈢犯罪行為人:
1.冠昇、富晴公司部分:黃素珍、李貴林指示溫玉文於製程中偷工減料;運送部分,由鄭源盛、蘇柏盛指示司機運送,或由邱錦宗、謝典翰四處丟棄。
2.同開、興茂公司部分:由詹立成指示戴紹彬及同廠員工於製程中偷工減料;運送部分,則由詹立成委託興茂公司之楊竣崴及張岳軫指示司機載運。且自108年11月初後,詹智崴進駐正和公司擔任現場管理人指示傾倒。
3.長信公司:由魏博元、林煌盛、張景文等人於106年間共同指示劉華成、陳鴻傑,再由陳鴻傑指示拌合室主管廖偉華(緩起訴處分)偷工減料。運送部分,委由不知情之龍聖公司載運。
三、邱錦宗、宇駿公司、舜御公司、謝典翰、吳沛全、詹志雄、程東富、周智偉非法清運及幫助申報不實部分
邱錦宗於臺中市烏日區慶光路某處(慶光廠)及彰化縣二水鄉鼻頭子段(二水廠)經營污泥暫存場所,由謝典翰仲介向長信公司及冠昇公司收取污泥,再伺機運到中部各地丟棄,總計有芳苑鄉漢寶園段土地、雲林縣口湖鄉及四湖鄉魚塭等多處。吳沛全從事土地仲介回填工作抽佣金。詹志雄受僱於謝典翰,擔任二水廠之員工。程東富受邱錦宗前去管理芳苑鄉土地。周智偉受人所託去管理雲林縣四湖鄉魚塭,執行回填工作。邱錦宗又提供不實契約,佯稱冠昇的污泥有製成CLSM消化使用,幫助冠昇公司申報不實。
四、冠昇、富晴、長信公司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
㈠冠昇、富晴公司部分;冠昇公司由黃素珍、李貴林、鄭源盛、溫玉文、江國宏、蘇柏盛等人分別向金如億興業有限公司(下稱金如億公司)、富晴公司蒐集或購買「砂石」、「砂石運費」、「運費」等發票,作為冠昇公司有進貨砂石及支付富晴公司處理費與佣金費用之證明。富晴公司則由蘇柏盛、宋國維指示齊國公司、邱慧瑤(緩起訴處分)或由邱錦宗開立名目不實之「運費」發票,作為富晴公司分別支付「掩埋處理費」、「佣金」、「處理費」予齊國公司、宋國維及宇駿二水廠之費用證明。
㈡長信公司部分:長信公司蒐集假發票,製作不實之水泥或藥劑進貨磅單、購買原料憑證,開票付款,並由巨金、曉秋公司及久展建材行開立不實之銷售水泥及分散劑之發票憑證,登載於長信公司帳冊上,嗣由劉華成以網路傳輸之方式,向環保署申報不實之水泥、藥劑使用量,事後再由巨金、曉秋公司、久展建材行派員以現金返還貨款。
五、廢棄物清理法申報不實部分:
㈠冠昇公司部分:由江國宏、宋國維、陳世允、黃明亮等人,經黃素珍、李貴林同意,向桃園市環保局申報不實之冠昇公司出貨予宇駿公司、昌華砂石、隆辰企業等不實污泥製成CLSM產品銷售流向,及齊國公司出貨予臺中烏日舜御公司之買賣契約書、出貨予煜昇營造、宏華營造、正群公司、正和公司等CLSM產品銷售流向。
㈡同開公司部分:由詹立成、戴紹彬,及張岳軫、楊竣崴等人,於108年1月起至7月止,明知上開物料並未製成CLSM,也未轉售,竟填寫不實之「齊國砂石有限公司CLSM出貨紀錄」;另詹立成、詹智崴、戴紹彬於108年11月至109年1月間,亦明知並未製成CLSM與未銷售,竟製作不實之「正和公司CLSM出貨紀錄表」;均足生損害桃園市環保局對於處理機構管理產品流向管理之正確性。
參、理由摘要
一、冠昇公司及黃素珍、李貴林、溫玉文、江國宏、黃明亮等人均否認犯行,富晴公司之蘇柏盛、鄭源盛雖不爭執客觀之犯罪事實,惟否認主觀上知情,然經本院核對扣案冠昇公司內部的生產銷售資料光碟片、富晴公司內帳及相關之統一發票與銀行往來紀錄,復佐以冠昇公司砂石供應車輛進出廠時間,均顯示出被告辯解之不合理跡象,且上開犯罪事實亦據隆辰企業、煜昇營造、宏華營造、正群公司、正和公司等相關證人到院證述屬實,足見冠昇公司、富晴公司及被告黃素珍、李貴林、溫玉文、江國宏、黃明亮、蘇柏盛、鄭源盛等人犯行明確。
三、長信公司、魏博元、林煌盛、張景文、劉華成、陳鴻傑均坦承偷工減料犯行,且有假發票及不實之長信公司帳冊可佐證,且經國稅局苗栗分局裁罰長信公司。足認長信公司、魏博元、林煌盛、張景文、劉華成、陳鴻傑犯行明確。
四,同開公司、詹立成、戴紹彬、詹智崴,經本院核對同開公司之生產紀錄、進貨發票及購買材料往來明細後,均承認添加材料不足,僅辯稱並不違反許可證,且不知污泥製品運到齊國公司後被回填等語。然處理許可證記載摻配材料標準須嚴格遵守,非僅供參考,且同開公司電腦內即存有興茂公司將污泥運到臺中齊國公司直接倒入坑洞掩埋之照片,被告上開辯稱顯不足採,益見同開公司及詹立成、戴紹彬、詹智崴等人犯行明確。
肆、量刑暨緩刑宣告之說明
一、冠昇公司黃素珍、李貴林、温玉文、江國宏前即曾因偷工減料經附條件緩起訴處分,然未知所警惕,仍與運輸業者蘇柏盛、鄭源盛、宇駿公司、齊國公司勾結,以上開混凝土預拌場、砂石場為最終掩埋、回填地點,或先在該等預拌場堆置再伺機外運,棄置在攸關民生用水、農業灌溉安全之水源地、河川地、農地等地,復以假發票做假帳並偽造產品去向證明,以合法外觀包裝不法清理廢棄物之犯行,規避主管機關之稽查。案發後冠昇公司對於污泥被丟到中臺灣各地不願出面善後清理,罪質甚重,宜量處中高度刑,黃素珍、李貴林、温玉文、江國宏就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尤有酌予併科罰金之必要。
二、同開公司相較於本案其他處理廠,雖偷工減料金額不多,情節稍輕,然經被檢方搜索後,詹立成和戴紹彬、楊峻崴經聯手改將廢棄物送往正和公司,甚且收購正和公司進行非法回填棄置,二度申報不實,迄今尚未至齊國或正和公司現場清理污泥,犯後態度惡劣。應分別量刑併定應執行刑及諭知罰金。
三、魏博元、張景文、林煌盛、劉華成、陳鴻傑為長信公司重要人員,未依處理許可證切實處理污泥,偷工減料,又將產出物堆置在二廠規避主管機關稽查,伺機補貼高額處理費用交下游業者非法處理,費心包裝帳面金流,破壞廢棄物清理體制及商業帳務會計秩序。然上開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坦認全部犯行,並積極清理送往齊國公司達觀廠之污泥,爰分別量刑並就自然人部分諭知緩刑。
四、謝典翰、吳沛全為累犯,邱錦宗、謝典翰、吳沛全等人知道長信公司、冠昇公司出產的污泥製品,烏黑髒臭,僅貪圖利益而大量進貨,除堆置於慶光廠及二水廠外,將污泥四處丟棄掩埋,污染範圍遍及中部各地,至今未後處理,爰分別量刑並定應執行刑。
伍、沒收暨第三人沒收之說明
本院經過與當事人及辯護人對帳並清查運輸過程,就冠昇公司、富晴公司、同開公司、興茂公司、長信公司及其他參與運送之被告因偷工減料所減省費用或清運所取得之犯罪所得,及佣金流向江國宏及其他介紹人等犯罪所得,均諭知沒收。
附表:
編號 |
被告 |
罪名及罪數 |
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
罰金/併科罰金(新台幣/元) |
犯罪所得沒收 |
緩刑 |
1 |
黃素珍 |
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
有期徒刑4年4月 |
併科罰金400萬元 |
無 |
無 |
2 |
李貴林 |
非法清理廢棄物等共3罪 |
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 |
併科罰金500萬元 |
無 |
無 |
3 |
溫玉文 |
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
有期徒刑4年 |
併科罰金200萬元 |
無 |
無 |
4 |
江國宏 |
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等共2罪 |
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 |
併科罰金200萬元 |
犯罪所得43萬7503元沒收 |
無 |
5 |
黃明亮 |
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虛偽記載罪 |
有期徒刑1年2月 |
無 |
無 |
無 |
6 |
冠昇寰宇股份有限公司 |
因其負責人、受雇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罪 |
無 |
處罰金1200萬元 |
犯罪所得本金加計利息1506萬9137元,及自110年12月起至繳進國庫日止,按月加計56019元之利息,均沒收 |
無 |
7 |
蘇柏盛 |
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等共3罪 |
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
|
犯罪所得596萬1488元沒收 |
無 |
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 |
無罪 |
|||||
8 |
鄭源盛 |
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等共3罪 |
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
無 |
與參與人富晴興業有限公司,犯罪所得2798萬0575元沒收 |
無 |
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 |
無罪 |
|||||
9 |
富晴興業有限公司 |
因其負責人、受雇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罪 |
無 |
處罰金500萬元 |
與鄭源盛就犯罪所得2798萬0575元沒收 |
無 |
10 |
詹立成 |
非法清理罪2罪、申報不實罪2罪 |
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 |
併科罰金750萬元 |
無 |
無 |
11 |
戴紹彬 |
非法清理罪2罪、申報不實罪2罪 |
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 |
併科罰金750萬元 |
無 |
無 |
12 |
詹智崴 |
非法清理罪1罪、申報不實罪1罪 |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
無 |
無 |
無 |
13 |
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因其受雇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罪 |
無 |
應執行罰金1700萬元 |
犯罪所得414萬0342元,及自110年12月起繳入國庫日止,每月以1萬5506元計之孳息,及3594萬1591元,及自110年12月起繳入國庫日止,每月13萬7181元計之孳息 |
無 |
14 |
楊竣崴 |
非法清理罪2罪、幫助申報不實罪1罪 |
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
無 |
與參與人興茂實業有限公司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096萬4077元沒收 |
無 |
15 |
張岳軫 |
非法清理罪1罪、幫助申報不實罪1罪 |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 |
無 |
犯罪所得338萬2295元沒收 |
無 |
16 |
興茂實業有限公司 |
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罪 |
無 |
應執行罰金700萬元 |
與楊竣崴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096萬4077元沒收 |
無 |
17 |
魏博元 |
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等共3罪 |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無 |
無 |
均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長信公司向臺中市政府所提報之齊國公司共同清理計畫書,將長信公司送往齊國公司之同額數量廢棄物(4萬5556.9噸)清理完畢。魏博元、張景文、林煌盛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各向公庫支付300萬元;劉華成支付150萬元;陳鴻傑支付100萬元 |
18 |
張景文 |
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等共3罪 |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無 |
無 |
|
19 |
林煌盛 |
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等共3罪 |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無 |
無 |
|
20 |
劉華成 |
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等共3罪 |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無 |
無 |
|
21 |
陳鴻傑 |
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等共3罪 |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無 |
無 |
|
22 |
長信環保科技股股份有限公司 |
因其負責人、受雇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罪 |
無 |
處罰金1000萬元 |
犯罪所得4444萬8213元,及自110年12月起至繳進國庫日止,按月加計16萬7099元之孳息沒收 |
無 |
23 |
邱錦宗 |
非法清理罪11罪、幫助申報不實罪1罪 |
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
無 |
犯罪所得540萬元不真正連帶沒收:136萬0350元不真正連帶沒收
|
無 |
24 |
宇駿營造有限公司 |
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4款之罪 |
無 |
應執行罰金360萬元 |
無 |
|
25 |
舜御有限公司 |
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4款之罪 |
無 |
應執行罰金360萬元 |
無 |
|
26 |
謝典翰 |
非法清理罪6罪 |
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
無 |
510萬元與邱錦宗舜御公司宇駿公司不真正連帶沒收。佣金11萬5454元沒收。 |
無 |
27 |
吳沛全 |
非法清理罪3罪 |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
無 |
佣金11萬元沒收 |
無
|
其餘被訴成立二水廠部分 |
無罪 |
|||||
28 |
詹志雄 |
非法清理罪7罪 |
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
罰金10萬元 |
無 |
無 |
29 |
程東富 |
非法清理罪 |
有期徒刑1年6月 |
無 |
無 |
無 |
30 |
周智偉 |
非法清理罪 |
有期徒刑2年 |
無 |
無 |
無 |
- 發布日期:110-12-02
- 更新日期:110-12-0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