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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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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5號排除侵害等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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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5號排除侵害等事件

新聞稿

一、涉訟事實:

被告同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位於彰化縣大村鄉美港路之工廠,從事飼料、肥料之製造,因製作過程產生之煙氣、臭味,多次超過異味汙染物排放周界標準值,導致居住於鄰地之居民感到噁心不適,影響居住生活品質,原告謝進完、大苑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遂對被告起訴,以被告排放之空氣汙染物已經超出排放標準,導致原告健康、居住環境受到侵害為由,請求判命被告之廠地就生產及製作程序,應加裝密閉集氣系統及空氣汙染防制設備;被告製造之煙氣及臭氣超過異味汙染物排放周界標準值50者,不得侵入原告之土地及建物;以及被告應賠償謝進完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二、判決結論:

㈠被告就坐落彰化縣大村鄉江夏段第898、900-1、901、902、903-2、903-3地號土地暨其上門牌號碼為彰化縣大村鄉美港路399號等建物所設置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飼料製造程序(M02)製造之煙氣、臭氣,超過異味汙染物排放周界標準值50者,不得侵入原告之土地與建物(詳判決附表)。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謝進完1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院判決主要理由認定:

㈠被告自93年至110年間多次違法排放超標之空氣污染物,先後遭環保局分別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裁罰9次,被告違法排放超標之空氣污染物之事,應屬真實可信。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後段、第793條前段規 定,請求被告就於被告廠地所設置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飼料製造程序(M02)製造之煙氣、臭氣,超過異味污染物排放周界標準值50者,不得侵入原告之土地與建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被告多次違法排放超標之空氣污染物,已造成原告謝進完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受有不法侵害,因此原告謝進完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應予准許。

㈢原告雖另請求被告就被告廠地所設置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飼料製造程序(M02),應加裝密閉集氣系統及空氣汙染防制設備,然因請求內容並不明確,經本院闡明後,原告仍未具體表明所謂「密閉集氣系統及空氣汙染防制設備」為何?如何能有效降低空氣污染達到標準值以下?因原告未能提出具體請求之內容,則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

四、本判決就被告敗訴部分,被告得上訴。

       本判決就原告敗訴部分,原告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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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5-23
  • 更新日期:113-05-23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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