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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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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邀請陳忠五大法官以「僱用人責任的演變與發展」民事實體法專題講座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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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於4月1日邀請司法院陳忠五大法官主講「僱用人責任的演變與發展」,分享有關僱用人責任的理論基礎及未來展望,由陳院長毓秀親自主持。

       陳大法官首先說明民法第188條規範結構分為「僱用人與被害人」之外部賠償關係,與「僱用人與受僱人」內部求償關係。於外部關係中,除了侵權行為責任,僱用人與被害人亦可能另有契約關係存在(例如:承攬),而有民法第224條適用之可能性,故認為民法第188條所規定之「執行職務」、「不法」及第224條所規定之「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文字雖有不同,但解釋及適用結果應該盡量趨近一致,並進一步舉出承攬人指派受僱人施作裝潢工程,竊取定作人住處財物之案例,說明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之相關問題。於內部關係中,受僱人是否得以有免受求償之免責事由,則值得未來立法者深思。

       陳大法官接著以僱用人責任究竟為「自己行為責任」或「他人行為責任」為討論起點,基於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判決已肯認法人侵權行為責任,說明僱用人責任類型應包含民法第184條之「自己行為責任」及民法第188條之「他人行為責任」,並據此說明僱用人無過錯責任採用可能性及未來學說發展,暨因果關係、消滅時效起算點、法院管轄、涉外事件準據法選擇等之相關議題。

       最後,陳大法官再深入說明「執行職務」及「僱用關係」要件之認定。有關「執行職務」要件之認定標準,學說有主觀說及客觀說之不同見解,並列舉金融機構營業員詐取客戶資金案例說明個案中除一般應採取客觀說外,如營業員與客戶之間有特殊情誼(例如親友、同學等)關係時,應兼採個別被害人信賴說,倘若被害人已知悉或可得知悉受僱人已有違反職務之情形,審酌個案情節,認被害人並無正當合理的信賴是執行職務行為時,即已不值得保護。有關「僱傭關係」要件,可能有法律上、事實上及表見僱傭關係(如:靠行、借名、加盟、叫車或外送平台)。其中現今社會中常見之表見僱傭關係,由於未必有實際指揮監督關係,陳大法官認為應以風險分擔的角度,參考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要件,以受請求權人與侵權行為人間「客觀上有無僱用之表徵」,「該表徵是否不違反其本意」及「被害人是否據此產生正當合理的信賴而認為有僱傭關係存在」等要件作為判斷標準,於個案中妥適審認。整場演講在陳大法官精闢分析及與院長、法官相互熱烈討論中圓滿完成,參與者均深感獲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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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A00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實體法專題講座新聞稿「僱用人責任的演變與發展」pdf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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