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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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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 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公共危險案件判決暨宣判記者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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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要旨:

一、本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公共危險案件,於今日(23 日)下午3時15分宣判,被告因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

二、本案為彰化縣首件國民法官案件,先於本月13日進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由86位候選國民法官中,選出6名國民法官、4名備位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審判長周淡怡庭長、受命法官陳德池及陪席法官胡佩芬共同審判,並自本月20日至22日進行為期三天之審理程序,於今日上午經評議程序後,下午3點15分宣判。宣判後,隨即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宣判記者會,參與審判之國民法院、備位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均全體出席記者會,分享審判心得,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副院長蔡烱燉、副秘書長黃麟倫、新聞及法治宣導處陳婷玉處長及刑事廳廖晉賦法官等人由本院院長陳毓秀陪同親臨記者會現場聆聽,共同見證司法民主化的新紀元。

本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被告等案件,於今(23日)宣判並召開宣判後記者會,茲簡要說明犯罪事實及理由要旨如下:

壹、犯罪事實及判決理由要旨:

一、被告吳柏翰前於民國103年間,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而於民國104年7月16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二、被告吳柏翰於112年1月22日下午3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BPA-3653號紅色小客車(下稱系爭小客車)停放於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長照中心附近停車格內,且在系爭小客車內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後,已處於上開毒品藥性作用階段而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下,仍基於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於翌日(23日)上午8時12分許,駕駛系爭小客車以時速約122公里之速度闖越紅燈,撞擊停等紅燈之被害人高偉倫之機車,造成高偉倫因此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臉部多處撕裂傷、右手腕變形、陰莖撕裂傷、軀幹及四肢多處擦挫傷、胸肋骨骨折併皮下氣腫等傷害,經送醫急救仍因多重創傷不治死亡。經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嫌提起公訴。國民法官法庭根據被告於審判時之自白、鑑定人翁德怡於審理時之證述、檢察官提出之證據資料,認定被告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

三、國民法官法庭綜合下列本案量刑因子,判處被告如前述之有期徒刑:

㈠本案被告於施用毒品後,在甲基安非他命的毒物反應下,依然駕車上路,之後因嗜睡而導致本案車禍發生,造成被害人死亡,被告過失情節嚴重,被害人並無任何肇事因素,國民法官法庭認為本案刑度應該在於中、高度之間,但仍應與殺人罪有區隔,在量刑也應考慮罪責原則。

㈡行為人個人情狀的量刑因子:考量本案難以認定被告犯後態度不佳、被告並未賠償、被告肇事後有查看被害人並未離開現場、被告復歸社會、兒童最佳利益及被害人家屬承受巨大傷痛等因素。

㈢國民法官法庭認為不構成刑法第59條之理由:

1.本案被告是施用毒品後駕車,肇事情節嚴重,造成被害人無辜生命的逝去,並沒有任何值得同情、憐憫的犯罪動機。

2.被告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本案並沒有任何充分的證據、理由,認為可以判處低於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

貳、選任程序、審前說明及心理照料:

一、本案依擬定審理計畫,先於本月13日上午進行選任程序,從86位候選國民法官中,選出6名國民法官及4名備位國民法官,經宣誓程序後,於同日下午依序進行審前說明,向國民法官說明相關法律概念意涵及相關注意事項,並介紹法院環境,讓國民法官熟悉審判周遭環境。其次,由本院聘請諮商心理師為全體國民法官進行減壓諮商,照料國民法官的心理負擔,及介紹法院環境。本院考量國民法官受選任後,隨即進行審理程序,可能影響家庭生活及既定工作計畫,故預留必要時間,讓國民法官先返家做適度安排與準備,因而定本月20日開始進行審理,歷經三天審理,於昨(23)日上午進行評議程序後,於下午3點15分宣示判決。

二、本次國民法官選任結果,男女比例為4比6,年齡層分佈平均,介於30歲及55歲之間,足以代表不同世代的聲音。國民法官的職業也相當多元,有擔任護理人員、製造業、行政人員、健身房業務及公職人員等,可反映不同背景的判斷觀點,與融合多元價值,正符合國民法官法立法目的。本案於國民法官選任後,由周庭長進行審前說明,參與審前說明的國民法官均認真聆聽,也表示有信心面對將來的審判任務。

三、本院為全方位照料國民法官,除了新設「國民法官休息室」、「國民法官照料室」外,另邀請彰化縣境內臨床及諮商心理師組成國民法官心理照料團隊,擬定三階段國民法官心理照料計畫,包含「審理前」由心理師進行減壓諮商、「審理中」由職業法官隨時注意國民法官之身心狀況適度照料及「審理後」由心理師進行團體諮商。本案於審前說明後,聘請李淑敬心理師,為國民法官進行減壓諮商,教導國民法官如何面對壓力及抒壓方法,讓國民法官得以保持最佳身心狀況進行審理。

參、審理過程及評議(內容請參詳細版之說明)。

肆、國民法官宣判記者會:

一、國民法官宣判記者會由本院行政庭長邱鼎文主持,司法院許宗力院長、蔡炯燉副院長、黃麟倫副秘書、新聞及法治宣導處陳婷玉處長及刑事廳廖晉賦法官由本院院長陳毓秀陪同親臨記者會,聆聽全體法官分享審判心得。

二、記者會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發言內容,均對國民法官制度表示認同之態度【例如:「因參與而深刻體會到司法決策的複雜性與責任,了解國民法官的角色與價值(1號國民法官)」、「有國民法官制度會讓司法更進步(2號國民法官)」、「參與經驗真的很難得,臺灣司法會愈來愈好(4號國民法官)」、「這次的經驗及體驗讓我們可以讓司法更完整(1號備位國民法官)、「感覺上了寶貴的一課,對於日後的案件判決結果更為有信心(3號備位國民法官)」、「相信未來國民法官是可被普羅大眾認同並接受,也期許有國民法官參與,讓司法審判更透明,更符合人民的期待(3號備位國民法官)」】,及對法官角色有更深刻的認識,並感謝本院在過程中之協助【例如,「了解法官並不是那麼好當的,再次感謝法院對我們國民法官的照顧完善(3號國民法官)」、「要當一名法官真的相當不容易,很感激地方法院的所有人員,提供及帶領我們來完成國民法官這個困難的任務(5號國民法官)」、「感謝這次彰化地方法院讓我們有機會參與整個程序,謝謝一路陪伴的你(妳)們,辛苦了!(6號國民法官)」、「因這次擔任備位國民法官的特別經驗,讓我了解到司法人員愛崗敬業的辛勞,以及顛覆了我對於法官的刻板印象,非常感謝國民法官科各位職員給予的關懷備至體貼入微下的照顧,讓我們有著賓至如歸的親切感(2號備位國民法官)」】等等(內容請參詳細版之說明)。

三、從以上所述可知,本案的國民法官對於能參與彰化地區首件國民法官參審案件,均感覺與有榮焉,卻也深覺責任重大,畢竟決定剝奪他人自由、甚至生命,是非常嚴肅及專業的課題。國民法官們除認為國民參與審判可以將各自不同的生活經驗及價值感受融入審判當中,提供職業法官更多元、更全面的視角,國民不再只是審判對象,也可以是審判主體外,對於如何給予被告適切的刑罰,則均認為是最難衡量的一把尺。如今透過密集的審理程序及職業法官的協助,對於刑事審判有一定的認識及了解,也激起對於公眾事務的關注及參與熱誠。未來本院也將持續投注心力於國民法官制度之推展與審判活動之精緻化,減少參與負擔而使彰化地區之民眾均能安心參與,以達兼顧人權保障與適正裁判結果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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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案件新聞稿(詳細版)pdf
  • 發布日期:112-11-24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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