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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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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選字第8號當選無效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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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訟事實:

被告林保玲、洪江懷分別為民國111年11月26日彰化縣第19屆芳苑鄉鄉長選舉及第22屆芳苑鄉民代表會選舉之候選人,訴外人洪文淵為林保玲配偶之堂叔、洪江懷之堂弟,111年10月間分別以新台幣(下同)5,000元、4,000元、2,000元為被告二人向選民曹樹材、陳秀美、周吳瑞金買票,原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遂對被告二人起訴,以洪文淵為被告所授意向選民行賄為由,請求判命被告林保玲之彰化縣芳苑鄉鄉長當選無效,以及被告洪江懷之芳苑鄉民代表當選無效。

二、判決結論:

被告洪江懷之彰化縣芳苑鄉民代表會第22屆代表選舉之當選無效。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院判決主要理由認定:

㈠被告林保玲部分:訴外人洪文淵向曹樹材、陳秀美交付賄款時,尚未約定要投票給林保玲之事實,已據證人曹樹材及陳秀美證述洪文淵稱等號次確定之後,再通知要投票給何人等語,另證人吳周瑞金則證述洪文淵被伊拒絕後就走了,伊不知他幫誰拉票等語,均未提及要投票給林保玲。又洪文淵於被查獲行賄行為後,係坦承幫洪江懷買票,並未幫林保玲買票等語,以及洪文淵之配偶與林保玲於電話對話內容中,並無承認買票或指示如何應對查察賄選之事,均不能認洪文淵是林保玲所選任或容任為林保玲從事競選工作之人。原告主張洪文淵之賄選行為係林保玲授意或容許下所為,尚屬有疑。故原告主張林保玲之鄉長當選無效,為無理由。

㈡被告洪江懷部分:證人洪文淵已坦承其為被告洪江懷買票,其涉犯行賄之犯行經刑事判決有罪在案,而洪文淵並無資力,當無自作主張自行出資為洪江懷行賄之理,其行賄款項來源應係來自洪江懷且為洪江懷所授意,應可認定。縱使洪江懷參與賄選行為未經刑案追訴判決,民事法院於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亦得本於獨立確信之判斷認定事實。是洪文淵應為洪江懷認可為其服務之助選團隊成員,洪江懷對競選團隊工作人員負有選任監督之責,並對工作人員之行為負責,基於損益同歸原理,對於洪文淵行賄買票行為應視為當選人本人所為。故原告主張被告洪江懷之鄉民代表當選無效,為有理由。

四、本判決就被告洪江懷部分,被告洪江懷得上訴。

       本判決就被告林保玲部分,原告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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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9-01
  • 更新日期:112-09-0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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