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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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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選字第14號當選無效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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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訟事實:

原告洪松林及被告林保玲均為民國111年11月26日彰化縣第19屆芳苑鄉鄉長選舉之候選人,因被告配偶之親屬洪文淵於111 年10月10日分別以新台幣(下同)5,000元、4,000元向選民曹樹材、陳秀美買票,且於11月23日請訴外人洪世詢問鄰居票數而要買票外,另向吳周瑞金買票遭拒,原告遂對被告起訴,以洪文淵為被告所選任或容認為伊從事競選工作之人,竟向選民行賄為由,請求判命被告其彰化縣芳苑鄉鄉長當選無效。

二、判決結論:

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判決主要理由認定:

㈠查訴外人洪文淵雖為被告配偶之宗親,然其向曹樹材、陳秀美交付賄款時並未約定要投票給被告之事實,已據證人曹樹材及陳秀美證述明確,則洪文淵交付賄款時,係告知等號次確定之後,再通知要投票給何人,並未提及投票給被告。而洪文淵於被查獲賄選行為後,係坦承幫鄉民代表候選人買票,未幫被告買票等語,因此洪文淵交付賄款予上開二人時,是否有約定投票予被告使其當選之意,已有疑問。

㈡又從證人吳周瑞金證述洪文淵被伊拒絕後就走了,伊不知洪文淵幫誰拉票等語,證人張美足所述洪世說幫忙投給洪江懷等語,以及洪文淵之配偶與被告於電話對話內容中,並無被告承認買票或指示如何應對查察賄選之事,加上洪文淵另於電話中向訴外人曾參柱表示其支持之縣議員、鄉長、鄉代表、村長候選人,對話內容為選舉常見對話,均無從認定洪文淵為被告所選任或容任為被告從事競選工作之人。因此原告主張洪文淵之賄選行為係被告授意或容許之下所為,尚屬有疑。故原告主張被告之鄉長當選無效,為無理由。

四、本判決原告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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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8-09
  • 更新日期:112-08-1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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