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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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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選字第10號當選無效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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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訟事實:

被告黃俊源係彰化縣議會第20屆議員選舉第2選區之候選人,為求順利當選,推由其助選團隊成員李秋榮向選民行賄,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先後交付新台幣(下同)4,000元、27,000元予有投票權之選民行賄買票,經原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為由,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二、判決結論:

被告就彰化縣第20屆議員之當選無效。

三、本院判決主要理由認定:

㈠按當選無效之訴,競選團隊或個人之行為,因選舉結果歸屬於競選團隊,故競選團隊或團隊中個人之違法行為,在民事訴訟上應歸屬於候選人,始符政黨政治、選舉文化之特質。如有證據足以認定當選人對其競選團隊成員之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而推由該等之人實行賄選行為者,應視為當選人與該等之人所為共同賄選行為,而為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有關賄選行為規範之對象。

㈡查被告既認可李秋榮為其助選團隊成員,對於競選團隊成員即有選任監督之責,自應就工作人員有關競選活動之行為負責。又李秋榮向選民行賄買票之事實,有證人在刑事案件之證述、照片、扣案之4,000元及27,000元可證,依前揭說明,李秋榮之賄選行為應視為被告本人所為。從而,原告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當選無效訴訟,為有理由。

四、本判決被告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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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7-12
  • 更新日期:112-07-1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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