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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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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選字第9號當選無效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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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訟事實:

被告柯振杯於民國111年9月登記參選彰化縣議員選舉,知悉其好友即和美和善團創會會長曾帝嘉將於111年9月15日舉辦低收入戶救濟公益活動,遂與其子柯承翰於活動當日到場造勢,並在現場發放救濟物資、救濟金及扇子、口罩等競選文宣贈品予到場領取物資之人求予支持,原告彰化地方檢察署遂對被告起訴,以被告向選民行賄為由,請求判命被告柯振杯其彰化縣第20屆縣議員當選無效。

二、判決結論:

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判決主要理由認定:

㈠有關投票行賄罪,行為是否該當於賄選,就社會一般生活經驗評價,除相對人須為有投票權之人外,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所交付及收受之財物,應有對價關係存在,行為人主觀上基於行賄之犯意,而交付財物足以影響相對人投票權之行使,雙方對此均有認知,始克成立。

㈡本件被告雖曾向曾帝嘉提議舉辦此次慈善活動,並於活動現場向民眾拜票並發放競選文宣,然活動所發放之救濟物資及救濟金,均由和美和善團所提供,紅包外袋亦載明係和美和善團,領取民眾並無誤認係被告提供之可能,又發放對象係由伸港鄉公所依低收入戶名冊製作通知符合資格之民眾到場領取,被告無從干涉,難認被告主觀上有行賄之犯意,亦不能認其接受媒體採訪表示此項活動之舉辦被告有關,即認被告有何行求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對價關係存在。故原告主張被告之當選應予宣告無效,為無理由。

四、本判決原告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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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6-28
  • 更新日期:112-06-2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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