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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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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貪污犯罪之法律爭議和統一見解」專題演講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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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梁宏哲法官以「貪污犯罪的法律爭議和統一見解」

  本院於本6月16日邀請最高法院梁宏哲法官以「貪污犯罪的法律爭議和統一見解」為題進行專題演講,由陳毓秀院長主持。

  梁講座首先舉出最近黎智英因違反香港國安法案件,雖經香港法院裁定准許聘用海外大律師歐文為其辯護人,但是因國安委員會相關解釋,最後歐文律師遭拒絕核發工作簽證及入境而無法為黎智英辯護。相較於此案件運作的結果,今日臺灣司法享有審判獨立權限實在彌足珍貴。

  梁法官接著介紹最高法院統一見解機制及大法庭法律見解之效力,包含大法庭裁判僅有判決效而無規範效、大法庭裁判之旁論不具拘束力等等,並從貪污治罪條例立法的時代背景及思維,說明貪污犯罪何以用重刑的立法目的,然而貪污治罪條例各罪之要件及刑度目前是否契合時宜,實值深思,因此法官於個案適用時更應審慎思辨。

  梁法官其後再整理最高法院裁判見解,講述貪污治罪條例重要議題,包含保護法益包括職務之不可收買性(即廉潔性)與職務之不可侵犯性(即公正性)、貪污罪類型體系及不法內涵、規範對象、所謂公務員之職務內容及共犯等相關議題。並詳細說明刑事大法庭就貪污罪之職務上行為採法定職權說或實質影響力說之法律爭議,已於110年台上大字第5217號裁定統一法律見解,認為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行為,實質上係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之影響力,使該管承辦人員為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如形式上又具有公務活動之性質者,即與其職務具有密切關聯,該當與公務員職務受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同時民意代表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之規定,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圖利罪所稱之違背法律。

  梁法官另說明公務員詐領小額補貼款與貪污犯罪的關係,包含最高檢察署統一採大水庫理論之追訴標準、如非職務上行為是否僅應論以刑法詐欺罪或圖利罪,以及免刑或緩刑宣告對於能否再任公務員之影響。最後介紹沒收制度,修法後貪污犯罪之第三人沒收、犯罪所得沒收部分如有漏未判決,均屬應補行判決,而非另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以及有關併科罰金與第三人沒收之調和處理。

  陳院長於演講會後指出,梁法官提及香港違反國安法案例,更彰顯台灣司法獨立之可貴,法官透過本次演講應可深化貪汙犯罪法律體系及法律見解,然而相同案例事實時,最高法院見解固應予尊重,因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判沒有規範效,法官於個案審判時,應勇於區辨案例事實,如有不同法律見解,也應該要勇於表達及充分說理,促進法學進步。演講圓滿結束,與會法官及同仁均感獲益豐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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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6-20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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