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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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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實體法專題講座」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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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於本月9日邀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顏佑紘主講「論消滅時效之起算時點-兼談民法時效規定之修正」,由陳院長毓秀親自主持。

  顏教授首先介紹民法第197條侵權行為消滅時效之起算點,於適用雙重判斷基準時,第一重2年時效之判斷基準,法規範目的在保護債權人及債務人,故應以權利人「主觀認知」為判斷基準,於權利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第二重10年時效之判斷基準,則在於維護法秩序安定及保護債務人利益,故應採「客觀」判斷基準,而自「有侵權行為時」起算,故實務裁判適用雙重判斷基準時,應依上開法規範目的妥為適用。

  顏教授緊接著說明第一重判斷標準適用情形,包含於一次性或多次性侵權行為如何判斷「知有損害發生」,並引用實務裁判見解,說明實務裁判雖各採納不同學說,然基本上仍以權利人「可預見說」為判斷基礎,並帶領大家進一步反思,權利人知悉內容是否以知悉損害、賠償義務人即為已足,是否應包含知悉侵權行為構成要件其他事實。另就第二重判斷標準中所謂「侵權行為時」,依法規範意旨應採客觀行為說之「侵害行為時」,而非以「損害發生時」為判斷基準,並探討如何以「誠信原則」作為時效抗辯之界限。

  顏教授再進一步以中石化、RCA公司汙染案的法院裁判見解,說明兩件環境汙染案例事實特性為被害人知悉損害之不易及侵權行為距離被害人知悉早已超過10年以上,於適用雙重判斷標準,均有其困難。法院雖審酌個案情節,以誠信原則限制RCA公司行使時效抗辯,然仍有不足。因此,參考德國時效制度之立法例,提出其個人尋思統整我國民法時效制度之修法方向。

  陳院長於演講結束後表示,法官辦理審判,往往受限於宣判時間,無法如學者可花長時間研究某個特定議題,才為裁判,故個案審判上常必須審酌當事人之間公平正義而速為裁判,難期建構出體系性思考及判斷。透過本次學術演講及交流,擴大法官視野,就時效議題學習體系性思維架構與區辨,將來在個案裁判中,不但能適用相關基準妥適裁判,也能避免裁判學理矛盾之情形,有助於提升審判能力。本次活動在顏教授活潑風采及精闢演講內容中,圓滿落幕,與會者均感收穫豐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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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A01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實體法專題講座」新聞稿doc
  • 112-A01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實體法專題講座」新聞稿pdf
  • 發布日期:112-06-15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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