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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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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登記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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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夫妻應親自或委由代理人(夫妻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到場辦理。

    [ 110-05-14更新 ]
    1.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2. 夫妻財產制變更、廢止等其他登記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3. 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每份200元。
    [ 110-05-14更新 ]
  •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1)可直接下載:夫妻財產契約登記聲請書,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2)請逐欄詳細填寫並載明連絡電話號碼。
    (3)聲請人應簽名或蓋印鑑章。
    1. 夫妻財產契約登記聲請書一份
    2. 委任狀
    (1)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2)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聲請人應蓋印鑑章。

    聲請費用

    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新台幣1,000元。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1)夫妻不同戶時應分別提出戶籍謄本。
    (2)夫妻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各1份 。
    (1)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及登記簿謄本各一份。
    (2)動產:如汽車行車執照影本等。
    (3)存款:應提出存款簿、定存單、存款證明等證明文件。
    (4)其他有價證券:
    .股票--應提出股票公司開立持股證明。
    .股權--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登記事項卡。
    1.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聲請人應蓋印鑑章。
    2. 最近戶籍謄本及國民身分證
    3. 財產清冊
    4. 印鑑證明書
    (1)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各檢附1份。
    (2)惟嗣後所有對本 之聲請均須以此印章為準。
    [ 110-05-14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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