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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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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婚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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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2. 兩願離婚之要式性,即需要有辦理下列各項(缺一不可) :
    • 書面文件(離婚協議書)
    • 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證人須知悉夫、妻兩方有離婚之真意)
    • 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 110-05-17更新 ]
    1.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
      (1)重婚者。(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以此款原因請求離婚)
      (2)與人通姦者。 (同上)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 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以此款原因請求離婚) ?
      (7)有不治之惡疾者。(同上)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同上)(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同上)(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同上)
    2. 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 110-05-17更新 ]
    1. 請求離婚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2. 起訴狀應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據,提起訴訟前應蒐集相關事證,載明於起訴狀,聲請法院調查證據,並繳納裁判費3,000元。
    [ 110-05-17更新 ]
  • 離婚聲請調解可以書面方式或言詞聲請,不用證人,離婚經調解成立或和解成立,婚姻關係消滅,法院即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夫妻任一方持法院調解成立筆錄至戶政機關登記即可,不用夫妻一起去登記。

    [ 110-05-17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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