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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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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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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係人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提存所提出異議。

    [ 110-05-14更新 ]
  • 應以受取權人之繼承人為提存物受取權人,辦理提存。

    [ 110-05-14更新 ]
  •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已聲請執行,但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持民事執行處核發之證明書正本或強制執行撤回筆錄影本,得向提存所聲請取回提存物。

    [ 110-05-14更新 ]
  • 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者,得逕向提存所聲請取回提存物。否則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的規定,聲請民事庭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俟確定後再向提存所聲請取回提存物。

    [ 110-05-14更新 ]
  • 不可以聲請取回提存物。依照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假扣押所保全的債權額須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全額支付命令等)確定,才能取回提存物。本票裁定是非訟事件,其雖有執行力,但無實質確定力,不屬於本案訴訟。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的規定,聲請民事庭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俟確定後再向提存所聲請取回提存物。

    [ 110-05-12更新 ]
  • 如和解(調解)筆錄內容記載受擔保利益人同意供擔保人取回某件提存物,供擔保人就可以取回;如果沒有記載,則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的規定,聲請民事庭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俟確定後才能取回提存物。

    [ 110-05-12更新 ]
  • 不可以聲請取回提存物。依照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假扣押所保全的債權額須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全額支付命令等)確定,才能取回提存物。否則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的規定,聲請民事庭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俟確定後再向提存所聲請取回提存物。

    [ 110-05-12更新 ]
  • 可以辦理。債務人在本院轄區內如有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得向本院提存所辦理提存。但其他法院的假扣押裁定如有記載「在本院管轄區域內」等文字,則不能向本院辦理提存。

    [ 110-05-12更新 ]
  • 自96年12月14日提存法條文修正生效日起,辦理提存須徵收提存費。徵收情形如下:

    一、擔保提存事件每件徵收新臺幣500元。

    二、清償提存事件

    提存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000元以下者,徵收100元。
    逾10,000元至100,000元者,徵收500元。
    逾100,000元者,徵收1,000元。
    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提存者,免徵提存費。
    提存費用,提存人得於提存金額中扣除之。但應於提存書記載其數額,並附具計算書。

    [ 110-05-12更新 ]
  • 一、領取提存物聲請書1式2份。

    二、繳回原提存通知書(如遺失,須聲請公告並登報)。

    三、領取提存物之證明文件:

    領取強制執行款者:民事執行處所核發之扣押命令及收取命令(均正本)。
    依法院裁判、和解、調解筆錄領取者:各審裁判及確定證明書、和解、調解筆錄正本或影本。
    提存時附有條件者:履行條件之證明文件正本。
    受取權人應為對待給付者:提存人之受領證書、裁判書、公證書或其他文件正本。
    其他:提存所依實際需要,請受取權人提出佐證之文件。

    四、身分證明文件:

    個人:受取權人身分證及其他身分證件正、影本。
    公司:最近3個月內公司變更登記表、負責人身分證正、影本。
    團體:主管機關發給之團體證照、最近3個月內圖記證明、負責人身分證正、影本。

    五、委任代理人:

    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受取權人印鑑證明書、身分證正、影本。
    代理人身分證及其他身分證件正、影本。
    領取金額超過新台幣壹佰萬元者,委任狀須經公證或認證。

    (以上文件經核對正、影本無訛後,除有留存正本之必要外,僅留影本附卷)

    [ 110-05-12更新 ]
  • 一、取回提存物聲請書1式2份(蓋與提存時同一枚印章,印章不同時,需附印鑑證明。但如取回金額超過新台幣伍拾萬元以上者,一律檢附印鑑證明,並蓋用印鑑章)。

    二、繳回原提存書(如遺失,須聲請公告並登報)。國庫存款收款書宜一併繳回

    三、取回提存物之證明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聲請返還提存物應提出之證明文件為:

    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者:各審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或影本。
    因免為假執行而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其假執行之宣告全部失其效力者:宣告假執行全部失效之判決書正本或影本。。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之未聲請執行證明、撤回執行證明原本或強制執行撤回筆錄影本。
    因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預供擔保,而有前項情形者: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之未聲請執行證明、撤回執行證明原本或強制執行撤回筆錄影本。
    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各審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或影本。                                    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國104年7月2日(含本日)以前確定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仲裁判斷書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
    假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應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者: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或調解書。
    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各審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或影本。
    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者:筆錄影本。
    提存出於錯誤,或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經法院裁定返還確定者 :法院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依民事庭裁定變換擔保物已辦妥提存者:法院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新辦妥之提存書及繳款收據影本。
    清償提存因提存出於錯誤者:相當確實之證明。
    清償提存因提存之原因已消滅者:相當確實之證明。
    清償提存之受取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者:受取權人出具之同意書及最近3個月內之印鑑證明。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該法人等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提存人偕同受取權人攜帶雙方國民身分證到提存所製作同意之筆錄。
    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者:提存所之通知書正本。 未依提存之效果行使權利或雖行使權利而已回復原狀之證明。
    擔保提存以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為原因者,或以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為原因者,或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為原因者:法院准予返還提存物之裁定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質權人依民法第892條第2項、第993條規定提存,而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2項規定聲請取回者:提出出質人或留置物所有人同意取回之文件或法院准許就提存物實行質權或留置權之裁定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四、身分證明文件:

    個人:取回人身分證及其他身分證件之正、影本。
    公司:最近3個月內公司變更登記表、負責人身分證正、影本。
    團體:主管機關發給之團體證照、最近3個月內圖記證明負責人身分證正、影本。

    五、委任代理人:

    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委任狀應加蓋取回人於提存書及取回提存物請求書同一之印章或簽名,如與提存書印章不同,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應附具取回人之印鑑證明。
    代理人身分證及其他身分證件之正、影本。

    (以上文件經核對正、影本無訛後,除有留存正本之必要外,僅留存影本附卷)

    [ 110-05-12更新 ]
  • 一、提存書1式2份。

    二、繳存提存物

    金錢:至本院單一窗口提存所審核後,至國庫櫃檯填寫「國庫存款收款書」1式6聯並繳納。
    登錄證券:至本院代庫銀行(合作金庫員林分行)繳納後,持「國庫保管品寄存證」到本院單一窗口提存所辦理提存。
    有價證券:至本院單一窗口提存所審核後,至國庫櫃檯填寫「國庫保管品申請書」、「國庫保管品收入憑證」。

    三、提存費:每件徵收新臺幣500元。

    四、提存證明文件:法院裁判書正、影本。

    五、身分證明文件:

    個人提存:提存人身分證正、影本。
    公司提存:公司變更登記表(或營業證照)、負責人身分證正本或影本。
    團體提存:主管機關發給之團體證照、負責人身分證正、影本。

    六、委任代理人:

    委任狀。 
    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

    (以上文件經核對正、影本無訛後,除有留存正本之必要外,僅留存影本附卷)

    [ 110-05-12更新 ]
  • 一、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各1式2份(受取權人每增1人,增加1份)。

    二、繳存提存物

    金錢:至本院單一窗口提存所填寫「國庫存款收款書」1式6聯後,到國庫櫃台繳納。

    三、提存費:

    提存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000元以下者,徵收100元。
    逾10,000元至100,000元者,徵收500元。
    逾100,000元者,徵收1,000元。
    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提存者,免徵提存費。
    提存費用,提存人得於提存金額中扣除之。但應於提存書記載其數額,並附具計算書。

    四、提存證明文件:依提存之原因事實而定。

    五、身分證明文件: 

    個人提存:提存人身分證正、影本。
    公司提存:公司變更登記表(或營業證照)、負責人身分證正、影本。
    團體提存:主管機關發給之團體證照、負責人身分證正、影本。

    六、委任代理人: 

    委任狀。 
    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

    (以上文件經核對正、影本無訛後,除有留存正本之必要外,僅留存影本附卷)

    [ 110-05-21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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