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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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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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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1. 支付命令聲請狀一份

      • 可至司法院網站直接下載支付命令聲請書: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p ,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 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事項:
        • 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 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須以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
        • 請求的原因及事實。
        • 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 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  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 聲請人應簽名、蓋章。
    2. 委任狀
      • 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並蓋章。
    [ 110-05-14更新 ]
    1. 支付命令上所載的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所以提出異議最大的效力就是阻止支付命令的確定。
    2. 如果債務人逾二十日始提出異議者,法院將以裁定駁回異議,此時,支付命令將會因此而確定,並且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也就是法律上認定債務人有支付命令上所載的債務,法院會主動發給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給債權人,如果債務人不主動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因此債務人如果對支付命令上的債權有爭執者,必須即時的提出異議狀於法院,否則一旦確定了,就只剩下還債一途了。
    [ 110-05-14更新 ]
    1. 提出異議就是寫一份異議狀到發支付命令的法院,異議狀通常都是聲明你對這項支付命令不服,異議狀不用載明異議的理由,你可以在開庭時再提出你異議的原因。
    2.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法律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法院會命債權人補繳裁判費或聲請費後,視其訴訟的性質開始進入調解或是訴訟程序,法院會訂庭期通知開庭。
    [ 110-05-14更新 ]
  • [ 110-05-14更新 ]
  •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1. 本票裁定許可強制執行聲請書一份
      • (1)可至司法院下載:本票裁定許可強制執行聲請書,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 (2)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裁定強制執行。
      • (3)見票即付之本票,應載明提示本票之日期。
      • (4)由票據付款地為管轄法院,無付款地以發票地、無發票地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地為管轄法院。
      • (5)聲請人應簽名、蓋章。
    2. 委任狀
      • 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章。

    聲請費用

    1. 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2. 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3.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4.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5. 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6. 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7. 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1. 提出本票原本及影本各1份。
    2. 應以本票發票人為相對人。(不得以繼承人、背書人、保證人為相對人而提出聲請。)
    [ 110-05-14更新 ]
  •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1. 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書一份

      • (1)至司法院下載: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書,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 (2)應列抵押物之抵押權人為聲請人,列抵押物之現所有人為相對人,所有人死亡後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應列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 (3)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4)擔保之債權應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償。

      • (5)聲請人應簽名、蓋章。

    2. 委任狀

      • 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章。

    聲請費用

    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1. 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2.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3.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4. 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5. 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6. 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1.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變更登記契約書。
    2. 他項權利證明書。
    3. 最新之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
    4. 如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時,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 110-05-14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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