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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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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院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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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籌建經過


(一)設立臺中地方法院彰化庭

民國40年彰化縣議會倡議增設法院,惟受限於經費,民國44年春,集議先行設立臺中地方法院彰化庭,並組成「促進委員會」,決定庭址設於縣境適中之員林鎮,並由員林鎮公所負責撥用建築用地,縣政府及各鄉鎮籌措經費新台幣55萬元,至47年7月動工興建庭宇,48年4月完成,經報准司法行政部,於49年1月22日正式成立臺中地方法院彰化庭,受理彰化縣轄區內所有民事案件。

 

(二)籌劃設立彰化地方法院

民國52年彰化縣議會第5屆第8次大會,縣議員提案,早日爭取成立彰化法院,以應地方需要。10月間彰化縣政府亦邀請各有關機關首長座談,決定由法院、縣政府、縣議會聘請各機關首長及其他地方人士50餘人,組織「彰化地方法院促進委員會」,由彰化縣長呂世明為主任委員。

 

(三)籌措經費 動工興建

57年1月立法院通過中央負擔之建院經費,3月7日司法行政部令派雲林地方法院院長褚劍鴻為主任委員,並指定前促進委員會部分委員為「建築委員會」委員,擬定工作計畫,積極展開籌建工作。
法院大廈位置經司法行政部核定為「彰化縣員林鎮中山路2段240號」,面西正對縱貫公路即台一線,就彰化庭原地退後興建,建成後舊辦公廳拆除。

 

二、彰化地院正式成立 院舍落成


(一)如期成立彰化地院

行政院於57年7月核定彰化地院於10月正式成立。司法行政部於同月30日明令發表褚劍鴻為首任院長,史錫恩為首任首席檢察官,鄭耀焜為首任所長,並奉令准於10月14日正式成立。地方人士積極籌備慶祝事宜,由縣長陳時英任主任委員策劃進行。

(二)齊心合力 院舍完工

辦公大廈於57年8月2日發包興建,由臺中監獄承建,因受刑人調派困難,及地基附屬工程等變更追加工程,致未能於預定期間完成,全部工程延至59年3月初完成,院檢分別於11月及12月底遷入新廈辦公。
59年3月16日法庭大廈落成啟用典禮。

 

三、40年之變遷


民國69年7月1日正式實施審檢分隸制度,法院與地檢署仍於同一棟法庭大廈辦公,辦公廳舍不足,陸續增建法庭大廈兩側建築、後棟大樓等。
民國82年起因應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施行及辦理民、刑事簡易案件,本院陸續設立北斗、彰化、員林三個簡易庭,分別於83年3月27日、85年7月1日、86年12月26日落成啟用。
民國87年1月起民事執行處等科室搬遷至員林簡易庭成立本院第二辦公大樓。

 

四、遷建之迫切需求


本院自95年1月1日起改列第一類法院,40多年前興建辦公大樓,已不足以因應逐年遞增之業務量及員額,辦公空間狹小窘迫乃有遷建辦公廳室之實際需求。95年11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以院信總保字第0950007149號函轉司法院95年11月23日院台秘二字第950025671號函,函示於員林簡易庭基地儘速推動遷院計畫。基地坐北朝南,南臨30公尺員林大道,西側為18公尺中正路,東側為員林演藝廳,北面為國立員林家商職業學校,基地東西長約230公尺,南北寛約106公尺,基地平坦完整,地形方正。本興建工程為地下二層、地上八層混凝土、鋼骨造建築物。建築面積7,447平方公尺;總樓地板面積55,203平方公尺。

 

五、新廈落成啟用-繼往開來彰院揚帆


早在81年間司法院謝前副院長在全擔任本院院長時,即取得新建大樓用地,嗣司法院於95年11月函示同意遷院起至105年10月14日落成啟用止,經陳滿賢院長、蘇清恭院長及紀文勝院長帶領本院興建委員會委員及所有行政團隊,不辭辛勞克服無數困難,前後歷經十年,諸多在任及曾在任的伙伴,一起見證這棟大樓的籌劃及興建,達成非凡的任務,更於建院48周年後的105年10月14日舉行新建大樓落成啟用典禮,以紀念10月14日本院成立的特別日子。

新建大樓除獲得公共工程金質獎營建類佳作外,也獲得綠建築黃金級標章。由內政部營建署代辦本大樓的營建及內部裝修工程事宜,本建物由徐維志建築師規劃設計監造,造型典雅外方內圓,雍容大度,開放式的庭園規劃,成為民眾運動休閒的空間之一,是貼近民眾最佳的方式,本大樓營建工程由高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寶銓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負責承造。而內部裝修工程部分則由劉昭宏建築師規劃設計監造,法庭設計造型古典,有多種不同樣式,莊嚴隆重,工程由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承作,資訊及電信部分則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負責。

公共藝術部分:矗立於新建辦公廳室前方的《法之伸張》(法律之本質:公義與衡平),為陳明輝老師的作品,《公正之錘》、《傾聽之耳》、《明辨之眼》表彰法院的運作遵循公平、公正、獨立的原則。位於新建辦公廳室入口大廳的《圓則容》(法律之功能:準則與保護),是陳昌銘老師的作品,透過懸吊及平衡的裝置架構出大小不同的六個圓,設置於主入口大廳,彰顯個人與社會群體,在法治制度下互相牽動乃至圓滿的狀態。位於新建辦公廳室週邊的《不偏不倚》(執法之精神:中立與透明),為李億勳老師的作品,藝術家使用了鏡面、火炬、海芋與陀螺三種不同意象,具體表達出司法中立透明、公正與獨立的精神。

本院新廈落成啟用後,將提供當事人及洽公民眾更舒適、寬敞的空間環境,落實便民禮民措施,實現司法為民的理念,同時改善本院同仁辦公環境,提升審判效能。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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