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一份,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4至12項加蓋法人印信)
-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1份。
- 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 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
- 主管機關備案之章程2份(章程應符合民法總則及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 社員(代表)成立大會會議記錄(選舉產生理、監事及通過章程、年度工作計劃案、收支預算案……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理、監事會議紀錄(互選產生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理、監事名冊1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 理、監事願任同意書1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 法人印信(圖記)及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印信(圖記)及簽名式或印鑑式應與聲請書等文件之簽名或印鑑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印鑑章或簽名式為準)。
- 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
- 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 會員名冊。
-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 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