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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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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宣告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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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應向失蹤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
    2. 聲請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3. 聲請狀應表明原因、事實及證據。
    4. 聲請要件(以失蹤日起算):

    (1)失蹤人失蹤滿七年。
    (2)滿八十歲失蹤屆滿三年。
    (3)特別災難終了屆滿一年。

    [ 110-05-17更新 ]
    1. 失蹤人之戶籍謄本。
    2. 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
    3. 警局報尋失蹤人口證明或鄰、里長之證明。
    4. 聲請費1,000元。
    [ 110-05-17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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