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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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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在台親屬遺產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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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超過部份,歸屬台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台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台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台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上述遺產中,有為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大陸地區人民依規定不能取得以不動產為標的之權利者,應將該權利折算為價額。 

    [ 110-05-17更新 ]
    1.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開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表示繼承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聲請書
      (2)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3)符合繼承人身份之證明文件(身份證明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2. 上述聲請書應使用司法狀紙,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經聲請人簽章:
      (1)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職業及住、居所;其在台灣地區有送達代收人者,其姓名及住、居所
      (2)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居所
      (3)為繼承表示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4)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
      (5)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6)法院
      (7)年、月、日
    [ 110-05-17更新 ]
  • 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超過部份,歸屬台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台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台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台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上述遺產中,有為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大陸地區人民依規定不能取得以不動產為標的之權利者,應將該權利折算為價額。 

    [ 110-05-17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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