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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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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執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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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向本院一樓聯合服務中心一號櫃台洽買投標書暨現金封存袋,每份十元。

    [ 112-05-10更新 ]
  • 一、請填寫法院名稱,並依拍賣公告所載案號、標別、股別

    資料依序填入欄位。

    二、填寫投標人姓名、住址(請填寫與戶籍地相同之住址,

    如另有聯絡住址請另外載明)、聯絡電話、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如委託他人代理,請於委任狀欄位

    委任人、代理人均應簽名蓋章。代理人姓名、住址、聯

    絡電話、身分證統一號碼請詳為填寫。

    三、地號、建號、權利範圍請依拍賣公告內容填載。

    四、願出價額、總價,應達於底價,可等於或大於底價。不動產為數宗者,應分別記載,並將各宗願出之價額及合計總額詳細載明。

    五、數人共同投標時,應分別載明其權利範圍。如未載明,推定為均等。

    [ 112-05-10更新 ]
  • 請參酌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本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須知(https://chd.judicial.gov.tw/tw/lp-3963-231.html

    [ 112-05-11更新 ]
  • 保證金在新臺幣三萬元以內者,得以千元以上紙鈔置入保證金封存

    袋內。超過三萬元者,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即期支票、匯票或本票為保證金,置入保證金封存袋內,不必

    向本院出納室繳納。

    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若記載本院以外之受款人,應依票據法規定

    連續背書。

    [ 112-05-10更新 ]
  • 得標者,即以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未於當場領回者,由本院通知領回。保證金票據之受款人為本院者,得由本院在支票背面加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發還落標保證金專用章」,或請落標人逕持該票據至發票銀行註銷受款人。

    [ 112-05-10更新 ]
  • 無法按時繳交尾款,法院會以你逾期未繳交尾款認定你放棄應買資格。
    案件再行拍賣,如果賣出的價金低於你原來買的價金及因為再拍賣所產生的執行費用,都要你負責賠償和補足差額。
    你所繳的保證金,法院會等到確定前款差額且扣抵後,如還有餘額,才會無息退還。

    [ 112-05-10更新 ]
  • 公告三個月拍賣的案子,如果要應買,要從法院公告牌示日那天起,到公告三個月期間內,才可以聲請應買。 如有多人聲請應買,法院是以聲請應買狀送到法院的順序認定應由何人得標。

    [ 112-05-10更新 ]
  • 一、拍賣公告上載明點交,表示投標人經本院拍定得標後,如不動產內有人占有,得聲請本院解除占有,將不動產交付拍定人。如載明不點交,則拍定人須自行解決不動產內有人占有的問題,不得聲請法院代為處理。

    二、現況點交是指法院僅就查封時之狀態為點交。

    [ 112-05-10更新 ]
  • 若法院拍賣公告載明不點交,則法院不會點交;若拍賣公告載明點交,

    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若買受人與債務人協調搬遷事宜成功亦無庸

    法院點交,倘無法協調成功,拍定人得具狀聲請點交。

    [ 112-05-10更新 ]
  • 一、聲請點交須填具聲請狀(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66-4143-14a2b-1.html),載明案號、不動產明細,請求點交等語,至法院收狀處遞狀或郵寄至法院。法院承辦股於收到交書狀後,會先排定履勘期日,履勘係確認現場狀況以做點交之準備。履勘完成後會排定點交期日進行點交。

    二、聲請點交,不需支付費用予法院,但點交 (含履勘)程序需請管區員

    警到場(通常為兩名),員警旅費每人新台幣200元,如需開鎖須開

    鎖費,如債務人遺留有價值之物品,需由鑑價公司鑑價,進行遺留物拍賣程序,則需鑑價費用等。

    [ 112-05-11更新 ]
  • 履勘或點交期日,皆會通知債務人,如債務人不到場,亦不停止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3條之1、77條之1、99條之規定,為調查不動產之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或其他權利關係,得開啟門鎖進入不動產或訊問債務人或占有之第三人,並得命其提出有關文書。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警察協助。執行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遇有抗拒者,得用強制力實施之。

    [ 112-05-10更新 ]
  • 欲參加法院動產拍賣投標,應詳閱拍賣公告,依公告提出相關文件及保證金(如公告未記載應提出保證金,則毋需提出),如有委任狀,應同時提出,並於投標時間到場,無需填寫投標書。拍定後,並應依公告或本院通知之時間內,繳足價金,始得取得動產所有權。

    [ 112-05-10更新 ]
  •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1日前(逾期即不生異議之效力),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不得以言詞異議),(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66-4133-e0c6e-1.html),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

    [ 112-05-11更新 ]
  • 一、未於分配期日1日前提出、以言詞未以書面提出或提出之書狀未依規定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且未於分配期日1日前完成補正,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異議,異議人不服該裁定,得為異議。

    二、關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之爭執,執行法院不得為實體審認,故就分配表有異議的人對為反對陳述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法院民事庭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並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證明,未依期提出視為撤回其異議,應依原分配表分配,依期提出,該債權應受分配之金額,應予提存。

    [ 112-05-10更新 ]
  • 強制執行程序中可請求費用,必須是有執行名義的或在執行程序中產生的必要費用,如判決主文記載債務人應負擔之金額,執行法院即會列入。如判決主文只記載由債務人負擔,但未記載金額,需先向法院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61-3980-98fe2-1.html),待法院裁定做為執行名義,執行法院才可以把這筆費用列入分配。

    [ 112-05-11更新 ]
  •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但未受清償或是未完全受償時,法院所核發記載原執行名義(不發還)、聲請執行對象、金額及執行受償情形的證明文件。也是執行名義的一種。

    二、債權人以後可以再拿這個債權憑證取代原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來中斷時效或是受清償。

    [ 112-05-10更新 ]
  • 一、債權憑證也有時效問題,其時效計算,跟原來執行名義一樣,但是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

    二、要特別注意以本票裁定換發的債權憑證,因為本票裁定沒有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所以消滅時效期間只有3年。

    三、時效會因為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所以每隔一段時間,在消滅時效期間將屆至前,就要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來中斷時效。中斷之後,時效重行起算。

    [ 112-05-10更新 ]
  • 拿原債權憑證,載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就可以,不用再行繳納執行費用。

     

    [ 112-05-10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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