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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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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法人登記簿及附屬文件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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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依式逐欄填載,並釋明聲請之原因事由。由理事長具名、蓋用印鑑章(留存法院登記之印鑑)並加蓋法人圖記。
2、非由理事長聲請者,須釋明與法人之利害關係,並於聲請人欄具名、簽章。
3、任何人得向登記處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法人登記簿;利害關係人得敘明理由,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登記簿之附屬文件(卷宗)。
4、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登記簿之附屬文件(卷宗)者,須先遞送聲請狀,待承辦人調卷後通知再到院閱覽。

二、聲請費用: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收費。


三、應附文件:


1、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利害關係人聲請者免附)
2、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者,請具名蓋章,附身分證影本。
3、利害關係釋明文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登記簿之附屬文件者,應敘明理由,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4、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蓋印鑑章(如採簽名式登記則應簽名)、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四、其他注意事項:


1、利害關係人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法人登記簿之附屬文件有妨 害關係人隱私或其他權益之虞者,登記處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
2、法人登記簿及其附屬文件之閱覽,應在法院內承辦登記人員前為之。閱覽人如有疑義,得請求承辦人員說明。

  • 發布日期:110-05-21
  • 更新日期:110-05-2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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