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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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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記簿謄本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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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依式逐欄填載,並釋明聲請之原因事由,由理事長具名,蓋用印鑑章(留存法院登記之印鑑)並加蓋法人圖記。
2、非由理事長聲請者,須釋明與法人之利害關係,並於聲請人欄具名、簽章。

 二、聲請費每份新台幣200元 (遞件時繳納。若郵寄送件請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勿寄現金。)


 三、應附文件:


1、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利害關係人聲請者免附)
2、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者,請具名蓋章,附身分證影本及聲請用途之相關利害關係釋明文件。
3、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蓋印鑑章(如採簽名式登記則應簽名)、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 發布日期:110-05-21
  • 更新日期:110-05-2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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