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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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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印鑑證明書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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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


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載明聲請法人印鑑證明書之用途及份數,由理事長具名、蓋用印鑑章(留存法院登記之印鑑)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聲請費每份新台幣200元。(遞件時繳納。若郵寄送件請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勿寄現金。)


 三、應附文件:


1、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法人印鑑證明書用途之釋明文件:

(1)依聲請用途附具相關釋明文件。
(2)法人因處分財產、設定或塗銷抵押權而聲請法人印鑑證明書者,應附主管機關核准公文影本或經大會決議通過之會議紀錄影本。會議記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

3、法人印鑑證明書:

(1)請先於本院網站下載,依聲請份數再多加1份以供附卷備查(該份不收費,亦不計入聲請份數) 。
(2)聲請狀及法人印鑑證明書蓋用之法人圖記及理事長印鑑章,應與留存於本院登記處者相符。
(3)印鑑證明書除「董(理)事長姓名」、「董(理)事長印鑑登記日期」及「董(理)事長印鑑」欄位之職稱可依照聲請人調整外,其它文字欄位請勿自行增刪。
(4)登記年度填寫設立登記年度,法人印鑑登記日期及董事長印鑑登記日期若不確定請空白不要填寫。

4、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以法人名義由聲請人蓋印鑑章(如採簽名式登記則應簽名)、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註:煩請留聯絡人之電話、傳真、e-mail及手機號碼。

  • 發布日期:110-05-21
  • 更新日期:110-05-2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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